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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有关林业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研究拟订和完善我市林业发展、森林生态环境建设、山区综合开发、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筹集和管理市级林业资金,监督全市林业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林业的经济调节政策;监管国有林业资产,审批重点林业建设项目;指导、监督国有林业系统财务工作;负责全市林业综合统计工作。
  
   (四)组织指导全市植树造林和森林经营管理及各类林业基地、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和检查验收;组织编制实施林业生态建设规划;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国有林场及乡镇林业站、场、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全民义务植树工作,并监督实施。
  
   (五)组织、指导全市森林资源的调查、规划、设计及动态检测;组织编制、审核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其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并指导监督全市林木的凭证采伐与木材运输、经营、加工及林业行政处罚等林政管理;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依法审批征用、占用林地并监督林地开发利用;指导木材运输、检查和稽查工作。
  
   (六)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负责全市森林公安工作;指导、督促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案件,直接查处重大森林刑事、治安和行政案件。
  
   (七)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工作;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森林病虫鼠害防治检疫工作,指导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和林木种苗检疫工作。
  
   (八)负责制定全市林木种苗发展规划,指导种苗经营、种子基地建设质量监督。
  
   (九)负责山区综合开发工作;指导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特种林)和风景林的开发利用。
  
   (十)负责指导林业科技、教育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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