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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顺市林业局行政许可申请程序及材料
  
   一、木材运输证核发
  
  
  
   办事程序与申请材料:
  
   (一)办事程序:
  
   木材经营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办理。
  
   (二)受理许可事项,申请人应提供的详细材料:
  
   1、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2、检疫证明。
  
   法定时间: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
  
   承诺时间:
  
   审核合格的,工作时间内即到即办。
  
   收费依据、项目及标准:
  
   (一)依据:《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172号)
  
   (二)项目:木材运输证工本费
  
   (三)标准:每证1.50元
  
  
  
   二、森林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办事程序与申请材料:
  
   (一)办事程序:
  
   1、申请人出具由市、县(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开具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或现场检疫合格证。
  
   2、依据有关法规规定需要现场检疫的,由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现场检疫。
  
   3、缴纳检疫费
  
   4、签发检疫证书。
  
   (二)受理许可事项,申请人应提供的详细材料:
  
   产地检疫合格证或现场检疫合格证。
  
   法定时间:
  
   需到现场检疫的,15日内办理。
  
   承诺时间:
  
   审核合格的,工作时间内即到即办;需到现场检疫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依据、项目及标准:
  
   (一)依据:1、《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2、《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172号)
  
   (二)项目:森林植物检疫费
  
   (三)标准:1、调运检疫:收费起点额为0.50元,货值的0.2%-1.0%;2、产地检疫:收费起点额为1.00元,货值的0.05-0.4%
  
  
  
   三、木材经营加工批准
  
  
  
   办事程序与申请材料:
  
   (一)办事程序:
  
   1、申请经营木材事项,回当地林业站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新抚区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2、申请加工木材事项,向当地林业站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新抚区除外),由市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审验后批准。
  
   (二)受理许可事项,申请人应提供的详细材料:
  
   1、经营场所平面图;
  
   2、固定场所证明;
  
   3、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身份证明;
  
   4、注册资金证明;
  
   5、经营木材来源证明。
  
   法定时间:
  
   无规定。
  
   承诺时间: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依据、项目及标准:
  
   不收费
  
  
  
   四、征占用林地审核
  
  
  
   办事程序与申请材料:
  
   (一)办事程序:
  
   1、用地单位向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经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由林业调查设计部门设计并报市林业主管部门;
  
   3、市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实地审核同意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
  
   4、申请人向省林业主管部门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受理许可事项,申请人应提供的详细材料:
  
   1、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
  
   4、被占用或者被征用的权属证明材料;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修建自用住宅占用林地的除外);
  
   6、建设单位与被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安置补助费协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7、其他证明材料(省级以上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主管部门的意见);
  
   8、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收据复印件。
  
   法定时间:
  
   无规定。
  
   承诺时间: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依据、项目及标准:
  
   (一)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3、《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2002]73号)
  
   (二)项目:森林植被恢复费
  
   (三)标准:每平方米2-10元
  
  
  
   五、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
  
  
  
   办事程序与申请材料:
  
   (一)办事程序:
  
   林权所有单位或林木所有者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办理采伐证。
  
   (二)受理许可事项,申请人应提供的详细材料:
  
   1、林木权属证明;
  
   2、经审批的由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调查设计文件;
  
   3、上年度采伐更新证明文件
  
   法定时间:
  
   无规定。
  
   承诺时间: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依据、项目及标准:
  
   (一)依据:《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172号)
  
   (二)项目:林木采伐许可证工本费
  
   (三)标准:每证1.50元
  
  
  
   六、主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办事程序与申请材料:
  
   (一)办事程序:
  
   1、当事人向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林业主管部门;
  
   3、市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复核后批准发证。
  
   (二)受理许可事项,申请人应提供的详细材料:
  
   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生产用地使用证明和采种林分证明;
  
   3、林木种子生产地检疫证明;
  
   4、林木种子的生产、检验设施目录和资金证明;
  
   5、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6、生产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资历证明。
  
   法定时间: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承诺时间: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结。
  
   收费依据、项目及标准:
  
   (一)依据:《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标准的复函》(计价发[2002]2672号)
  
   (二)项目: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三)标准:每证10.00元、
  
  
  
   七、野外用火的审批
  
  
  
   办事程序与申请材料:
  
   (一)办事程序:
  
   1、用火单位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提交申请书;
  
   2、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派人到用火现场勘查,对符合用火条件的,下达野外用火通知书,并由指挥部派专人现场监督。
  
   (二)受理许可事项,申请人应提供的详细材料:
  
   野外用火申请书
  
   法定时间:
  
   无规定。
  
   承诺时间: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依据、项目及标准:
  
   不收费
  
  
  
   八、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证的核发
  
  
  
   办事程序与申请材料:
  
   (一)办事程序:
  
   当事人提出申请,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并实行猎捕量限额管理,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狩猎证。
  
   (二)受理许可事项,申请人应提供的详细材料:
  
   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野生动物资源情况及猎捕报告。
  
   (三)依据
  
   法定时间:
  
   无规定。
  
   承诺时间: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依据、项目及标准:
  
   (一)依据: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172号)
  
   (二)项目:狩猎证工本费
  
   (三)标准:工本费每证10.00元
  
  
  
   九、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审核
  
  
  
   办事程序与申请材料:
  
   (一)办事程序:
  
   1、当事人向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勘查同意后报市林业主管部门;
  
   3、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二)受理许可事项,申请人应提供的详细材料:
  
   1、野生植物采集申请书;
  
   2、林地、林木权属证明及相关材料;
  
   3、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勘查报告。
  
   法定时间:
  
   无规定。
  
   承诺时间: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依据、项目及标准:
  
   不收费
  
  
  
   十、森林经营单位采伐量调剂量审批
  
  
  
   办事程序与申请材料:
  
   (一)办事程序:
  
   1、申请调剂量在10-30%的,由森林经营单位向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经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二)受理许可事项,申请人应提供的详细材料:
  
   1、调剂采伐量申请书;
  
   2、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告。
  
   法定时间:
  
   无规定。
  
   承诺时间: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办结。
  
   收费依据、项目及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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